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与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