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
(1)业务情形
对申请单位从未提交过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2)准予审批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资格;
2)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不予审批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有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资格;
2)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备案
(1)业务情形
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制造。
(2)准予审批的条件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复印件)以及附录3要求的资料。
(3)不予审批的情形
不符合2.(2)条件。
3.设计修改
(1)业务情形
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对进行修改的锅炉受压元件的设计图样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许可。
(2)准予审批的条件
1)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2)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不予审批的情形
不符合3.(2)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