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受理申请。
2.委托检验
1)申请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委托法定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监督检验。
2)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检验通知,编制监检大纲,依据大纲进行检验。
3)技术机构出具《进口锅炉监督检验报告》。
3.审核发证:
1)办理部门在收到技术机构递交的《进口锅炉监督检验报告》后,予以审核;
2 ) 审核合格,向申请单位颁发《进口锅炉监督检验证书》。
4.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发放: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规定,我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及颁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的单位可直接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提出监检申请,经监检合格后发放《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告》。